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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成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删除第九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工程渣土、泥浆的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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