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成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删除第九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工程渣土、泥浆的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