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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推行留用地制度,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为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对符合留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视其人均占地情况,按被征地或可征地面积的20%—30%,确定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并分别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属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按协议方式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土地出让金减收优惠部分,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二)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居住用途的,及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但不属于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后,土地变现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的80%直接返还被征地单位,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其按规定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三)被征地单位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村办企业用地,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手续不全的村办企业用地,经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
  四、预留村庄改造安置用地,切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符合撤村建居条件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改造的村庄,按规划选择预留村庄改造安置用地。安置住房建设、村庄改造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区旧城(村庄)改造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捆绑式开发改造。原则上旧村改造和征地工作要同步进行,争取一次性解决农民的居住条件改善问题。
  五、强化征地费用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一)土地补偿费由政府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其按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三)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单位所在区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按照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补助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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