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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三)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建筑与周边风貌不协调和其他不符合《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
  八、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设有专用进出口,标志醒目,进出口及作业场地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污染人行道板,不得损害城市绿化。
  (二)机动车辆清洗站经营场地面积符合以下规定:
  1.从事汽车装潢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30平方米,仓库不小于10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小于20平方米。
  2. 从事汽车美容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80平方米,展示厅不小于20平方米。
  3.从事汽车清洗维护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 80 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小于40平方米。
  (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设有不小于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要经过隔油池和沉泥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方可排放。
  (四)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地点在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控制区域内的,洗涤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道;不具备条件的,洗涤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和水务管理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水管道。
  九、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江苏省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质量标准(暂行)》、《车辆清洗站污水和污泥排放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收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文明、卫生、有序地开展经营,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机动车辆清洗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文明、卫生、有序。
  十一、机动车辆清洗站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合理收费,并在站内挂牌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十二、机动车辆清洗站违反设置规定和管理要求的,由城管、交通、工商、水务、公安、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分别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苏州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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