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
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苏府[2004]49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城管局、规划局、交通局制订的《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
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维护等经营活动,根据《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机动车辆清洗站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潢、美容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清洗维护服务站(场、点),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均必须符合本标准。
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四、开设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五、苏州市区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必须在室(院)内开展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
六、提倡无水洗车和洗涤水循环使用,严禁开井取水。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
(一)“一城、两线、三片”保护范围内及其他名胜、古迹、景点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商业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经营场地面积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室内或场(院)内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