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锅炉供暖安装和数字
监控系统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68号 2004年3月30日)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合我市“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及“数字监控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这两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扣除项目:
1、水泵
2、锅炉
3、除污(尘)器
4、扩容器
5、鼓(引)风机
6、取样器
7、闸阀
8、截止阀
9、安全阀
10、调节阀
11、止回阀
12、减压阀
13、蝶阀
14、避震喉
15、过滤器
16、法兰
17、直埋保温管
18、直埋保温弯头
19、钢(塑)套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