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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锅炉供暖安装和数字监控系统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锅炉供暖安装和数字
监控系统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68号 2004年3月30日)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合我市“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及“数字监控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这两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扣除项目:
  1、水泵
  2、锅炉
  3、除污(尘)器
  4、扩容器
  5、鼓(引)风机
  6、取样器
  7、闸阀
  8、截止阀
  9、安全阀
  10、调节阀
  11、止回阀
  12、减压阀
  13、蝶阀
  14、避震喉
  15、过滤器
  16、法兰
  17、直埋保温管
  18、直埋保温弯头
  19、钢(塑)套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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