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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近几年来,我省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得到了充分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非法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现象比较严重,干扰了无线电波秩序,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净化电磁环境,防止有害干扰,保护合法设台单位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鄂无发[2003]2号)精神,把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各级无线电监测站要做好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干扰源的检测和监测工作。各级经贸、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大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力度,逐步形成在政府领导下,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无线电监督管理体系。
  二、研制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8号)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办理研制和型号核准手续。中央国家机关在鄂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申请办理,其他单位需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办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经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认定和授权的检测、核准机构进行检测和核准。产品的生产质量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核定的指标。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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