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年3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4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05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市)县政府办公室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规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权利人查阅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义务人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