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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已经办理竣工备案;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三)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四)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五)住宅与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
  (六)在具备燃气供气的条件下,燃气管线已施工完毕,具备开通条件;
  (七)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已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消防设施符合标准;
  (九)园林绿化符合规定标准;
  (十)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十一)执行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依照各自的职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验收应当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持下列相关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申请: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方案落实的合格证明;
  (二)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供水、排水、道路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四)园林部门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的证明;
  (五)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已落实的合格证明;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七)辖区政府出具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社区用房已落实的证明及小区物业管理已纳入社区管理的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合格证明。
  前款规定的验收合格证明,应当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的验收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交付使 用申请时,应当当场核对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发给《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通知书》);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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