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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
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 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的 居住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及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园林、公安、消防、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 设计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邮政电讯、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条件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不得超越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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