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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应于6月底前,上报《纳税人关联交易申报及信息资料检查情况表》(见附表)。
  三、强化反避税案源选取工作,定期上报有关信息情报
  为落实总局对反避税工作的考核目标,使我市的反避税工作更有针对性,强化反避税工作力度,各基层局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加强反避税选案工作,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按长期亏损户数的5%、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户数的3%、跳跃性赢利户数的2%进行筛选,作为本地区年度避税审计对象,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一)筛选标准:按照管辖企业经营规模由大及小的原则,对具有关联交易行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筛选(已经开展反避税调查及以前年度已报送资料的企业除外)。
  (二)报送内容:对筛选出的企业应按户上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税务审计(主要是案头审计分析,特别是可比交易分析)、避税疑点分析论证情况,审计建议等;并附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关联交易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资料;同时据实填写以下表项,并由企业签认。
  (1)《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2)《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3)《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
  (4)《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4)《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5)《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6)《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7)《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在上报分户资料的基础上,汇总填报《××××年度反避税选案情况表》。
  (三)报送范围:上述报送数据、资料以及分析报告的范围,原则上掌握在报送年度回溯三年。
  (四)报送时间。上述报告、资料汇总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
  四、强化对已调查企业的跟踪监控,保证反避税工作效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于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的企业,在之后的三年之内应继续进行跟踪监控。为保证反避税工作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防止企业经营情况出现非正常反弹,避免避税行为的再次发生,各有关企业主管局应在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调查内容和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内容,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定期走访,实施不间断的税收监控。要在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作价情况等的基础上,对企业年度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是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分析;二是企业调整前、后的关联交易作价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三是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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