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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职业见习补贴的有关费用
  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政府购买成果”的政策。其中,见习学员生活费、见习基地实训费的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见习基地费、见习跟踪管理费,以及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按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予以补贴,目前暂定为每人420元/月。
  职业见习管理单位每月通过见习业务管理系统申请上月在岗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用。其中,区县管理的职业见习基地(含试运作基地),经区县职业介绍所审核同意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科支付给见习基地;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职业见习基地(含试运作基地),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中介机构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科支付给见习基地。
  (二)关于见习基地实训费补贴
  见习基地实训费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基地在见习计划实施过程中见习导师指导费用以及其他因见习产生的相关费用。见习实训费根据见习工种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实训条件要求不同,原则上按见习学员人数,以每人每月100?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另外,见习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劳动防护服装、健康检查等费用,由见习管理单位采用一事一报的方式申报,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给予见习基地相应的补贴。
  职业见习管理单位每月通过见习业务管理系统申请上月在岗见习人员的实训费,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见习管理单位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科支付给见习基地。
  (三)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见习基地费
  社会中介机构发展正式见习基地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予以一次性发展见习基地费用补贴。标准暂定为:
  1、提供5个以上(含5个)见习岗位,每期能容纳10个以上(含10个)见习生的见习基地,标准为5000元/家;
  2、提供5个以下见习岗位,每期容纳见习生10个以下的经批准的见习基地,标准为3000元/家。
  社会中介机构通过见习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发展见习基地费用,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直接支付。
  (四)关于社会中介机构见习跟踪管理费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职业见习跟踪管理任务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予以一次性费用补贴。目前,原则上按照社会中介机构所管理指导的见习生人数,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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