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4]1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0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规范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按照《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沪劳保技(2002)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业见习的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的本市青年,可凭以下证件参加职业见习报名:
1、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劳动手册》;
2、农村富余劳动力凭身份证、《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结业)证书和本市居民户籍证。
二、职业见习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职业见习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职业见习工作;负责认定职业见习基地和见习职业(工种);负责对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购买。区县劳动保障管理部门配合市劳动保障局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局引进的社会中介机构是职业见习管理单位,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申报职业见习基地的条件初审工作,并向市劳动保障局推荐申报;对所发展的职业见习基地,做好实施职业见习计划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2、受理青年职业见习报名,做好见习报名的指导和推荐工作,并对见习基地录取的见习学员及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3、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对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指导与协调,及时办理有关见习费用的申报与审核等有关工作。
4、及时为见习结业学员办理见习结业手续,积极做好见习学员结业后推荐就业工作,及时反馈见习学员的就业去向。
5、及时反馈见习信息,做好见习统计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