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纳税自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自查是指纳税人经约谈辅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申报并依法纠正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约谈后,应要求纳税人在10—30个工作日内就涉税问题进行自查,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自查纳税情况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税务约谈自查报告表》(见税务约谈文书之五)。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经自查存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在规定的自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补缴税款。
第六章 约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约谈处理是指在纳税人自查后,由约谈人员对约谈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约谈过程中,纳税人对涉税疑点能作出合理解释,并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约谈人员制作《税务约谈工作报告》(见税务约谈文书之六),报审理人员审核后,立卷归档。
在约谈辅导后,约谈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约谈自查报告表》及自查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认为纳税人的自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及时纠正差错,补缴税款的,应制作《税务约谈工作报告》,报审理人员审核后,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在约谈和纳税人自查过程中,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或有关问题有争议的,税务管理所应将有争议的问题上报分局相关科室,由分局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正确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约谈辅导过程中,纳税人如有拒绝约谈辅导或未进行自查的,或发现纳税人存在故意偷逃税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加强日常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立即实施税务稽查。
第七章 约谈审核
第二十九条 约谈审核是对整个约谈工作进行最后审核的过程。各税务分局应确定审理部门负责约谈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审理人员对约谈实施人员提交的《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以及所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