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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三)纳税申报情况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逻辑关系;
  (四)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审核内容。
  进行资料审核后,评估人员应填制《税务约谈纳税评估分析表》(见税务约谈文书之一),确定约谈事项。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的确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资料审核的结果,将发现涉税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约谈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所经纳税评估后初定,报主管科室审批确定,并向税务管理所下达《税务约谈任务单》(见税务约谈文书之二)。
  第十四条 在对纳税人评估和资料审核后,暂未发现纳税人有涉税疑点的,应在《税务约谈纳税评估分析表》上注明评估结论,经主管科室审定后,立卷归档。

第四章 约谈辅导

  第十五条 约谈辅导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后,就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宣传和辅导的过程。
  第十六条 负责约谈的税务人员接到《税务约谈任务单》后,根据《税务约谈纳税评估分析表》和被约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应拟订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十七条 负责约谈的税务人员在约谈前应制作《税务约谈建议书》(见税务约谈文书之三),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员、财务人员及与涉税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同时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约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税务约谈建议书》。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约谈的,应在收到《税务约谈建议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约谈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约谈辅导可采取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进行。采取当面交流方式时,一般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正式约谈前,税务人员应向约谈参加人讲明约谈的目的,向纳税人告知有关事项。在约谈过程中,应对约谈参加人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
  第二十条 约谈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填制《税务约谈记录》(见税务约谈文书之四),记录员可由参加约谈辅导的税务人员担任。对当面交流未能说明清楚的问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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