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举报的案件、上级督办的案件、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专案检查的案件,以及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检查范围和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涉嫌骗购、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伪造、倒卖其他发票的,不得采用约谈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异常情况或涉税疑点之一的,可以实施税务约谈。
(一)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存在疑点,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数额不相匹配的;
(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相匹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四)应收、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或有异常情况的;
(五)与同类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比,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
(六)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税种和税率,但纳税申报异常的;
(七)在减免税期间或减免税到期前后,经营额或利润额大幅度增加或减少的;
(八)应税房产原值较大,纳税申报数明显偏低的;
(九)购销合同签订频繁,印花税缴纳额度明显偏低的;
(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与职工收入水平不相匹配的;
(十一)企业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会计科目之间存在不相匹配或有异常情况的;
(十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价格结算不合理,或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价款、费用的;
(十三)其他可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 纳税评估
第九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采取信息化等手段,对纳税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就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此确定约谈对象的方式。纳税评估由资料审核和对象确定两个环节组成。
第十条 资料审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等反映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相关资料数据内部的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