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税务约谈工作分为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约谈处理、约谈审核和约谈监督六个步骤。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约谈应当在税务检查前进行,进入税务稽查程序之后不得采取约谈方式。
第五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后,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已依法纠正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拒绝约谈或逾期不自查自纠或不依法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稽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适用税务约谈的纳税人类型包括: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一般适用约谈方式,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适用稽查程序;B类、C类纳税人既适用约谈方式,也适用稽查程序。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纳税人不适用约谈方式。
(二)纳税人经营期连续在两年以上,且经营业务比较稳定、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适用约谈方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不适用约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