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
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区县建设用地事务所:
根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第五条为(拆迁估价委托)
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区县房地局应当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拆迁人义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