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府与中介服务政策
第二十三条 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条件;需要经常往返港澳地区的软件企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办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经委等部门制定软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专项计划,公布应用目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成都)建设,在高新区内建立并完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成都)、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成都)基地、国家信息安全成果产业化(四川)基地及软件出口基地,积极推进基地内软件孵化园、西部软件园、数字娱乐软件园等产业园区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把高新区作为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聚集区加以支持,通过构建与软件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软件技术公共平台、软件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软件开发者研发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软件产品,可在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免费挂牌交易。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引导本市软件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服务,带动软件产业尤其是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娱乐、信息安全和重点行业的应用软件等方面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人民币且有软件产品出口的软件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软件行业协会每年编辑、更新、公布本地软件企业产品名录,开展市场调查、咨询评估、技术交流、行业自律、政策研究和对外交往等中介服务。培植软件产业人才培训、研发孵化、流通消费、测试应用等各环节的中介服务组织体系,形成软件产权交易市场,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业和数字娱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