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计划、科技、经委、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接受申报,并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可给予无偿资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核准,可以享受市政府或受益地方政府财政给予的补贴。
第四章 税收与出口政策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新办且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在2010年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
第十八条 在本市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2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由受益地方政府财政参考该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涉及软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用于开发系统和配套开发软件,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