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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加强软件外包人才培训和软件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工作,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外包业务和软件出口的发展。
支持软件企业实施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通过CMMII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九条 从事软件研发的人员,愿意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落户的,可享受本市的户籍优惠政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本科以上学历,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研发人员,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落户。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政策

  第十条 “十五”期间,市本级每年要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的发展。市科技局重点对软件企业的重大科技攻关、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成果转化、共性技术开发支撑平台和孵化器建设进行支持;市经委重点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技术改造、软件成果的产业化和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支持;市信息办重点对软件公共应用基础平台、软件产品应用、市场推介、专项招商、软件外包及软件企业的国际资质认证等进行支持;成都高新区作为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大力构建以软件研发、测试、验证为重点的技术支撑平台。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新区在资金支持上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本市研发单位和软件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项目的攻关竞标。对取得国家、省软件产业计划扶持的项目,由受益地方政府财政或市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进入高新区的软件企业,从入园纳税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地方政府财政予以扶持,或对工作房租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多渠道吸引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共建风险投资基金或机构,对软件产业的发展给予重点扶持,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可单独计价)。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经税务机关批准,软件企业所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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