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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4]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2004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成都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和《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科技、经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落实本规定的政策措施。计划、教育、公安、财政、外经、版权、工商、外事、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与创业政策

  第四条 充分发挥本市国家级示范性软件学院、高等院校计算机学院和信息技术职业学校的作用,面向市场和企业需求,引导专业设置和教学、招生计划的合理安排,培养经营管理人才、市场拓展人才、研发应用人才,形成科学的软件产业人才结构,以满足本市软件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第五条 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办学,吸引境内外机构和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兴建培训机构,培养高级软件工程师、高级软件系统分析师、高级软件管理人才。
大力发展职业和非学历软件教育,培养软件实用型人才和软件技术工人。
  第六条 支持地处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软件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性软件和共性软件的研究开发。
  第七条 鼓励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和由他们为主构成的技术团队在本市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所设立的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符合《成都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的,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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