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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关于2004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地、各部门减负工作责任。
  1.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级落实责任制。
  2.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并进行公示;对收费公示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登记制度、企业内部收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要结合四川的实际情况,会同物价、交通等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配合交通等部门完成整顿道路站点、解决运输代理中的强制收费和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清理、复核、公告工作。省财政厅在2004年8月底以前和10月底以前分别将清理收费情况和调研分析情况报省减负办。
  3.由各级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民政、监察、工商行政、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向企业乱排序、乱培训、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秩序;会同卫生、质监等部门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的各类收费项目,重新审核收费标准;配合交通、财政等部门解决好运输代理中的强制代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
  4.由各级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继续抓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检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目录落实情况;以城区内的路桥收费站点为重点,继续清理整顿道路站点;整顿和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管理;解决好运输代理中的强制代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车收费和道路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开展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检查。
  5.由省国资委牵头,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继续抓好国有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三查”活动;对国有企业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反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中减免部分收费的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中的有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由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发改委、经委(经贸委)、法制、监察、商务、招商引资、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认真贯彻农企发[2001]20号、川委发[2003]14号等文件精神,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工作,继续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完善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查处涉及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三乱”案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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