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裁决:
1、调解时,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了行政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当事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
3、调解结束,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中注明。
五、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负责行政裁决的办案人员拟制《行政裁决书》,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下发。
《行政裁决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全称、住址或办公地点;
(二)提请行政裁决的事实。包括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依据;
(三)行使行政裁决权和做出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政裁决意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五)告之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时效;
(六)行政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送达
《行政裁决书》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一般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参加,直接送交被送达人本人或同居的成年亲属;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情况、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因被拆迁人不提供住址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找到被拆迁人时,可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将裁决书邮寄给其单位、配偶或其成年子女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