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 受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行政裁决证据、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是否清楚;
  3、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的比例超过15%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承办单位和估价单位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对拆迁政策、补偿方式及评估内容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三、 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要根据当事人的行政裁决请求,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当事人与被申请行政裁决房屋的关系;
  2、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
  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清裁决中的事实;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经营中的营业执照、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等;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提交证件、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无法调查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制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行政裁决并书面告之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