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新闻发布内容
1、重大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重大火灾等。
2、特大安全事故。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等发生的特大伤亡事故,以及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和放射性物质重大泄露事故、核设施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炭疽、艾滋病等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水疱病、禽流感等高致病性动物疫情等。
4、公共安全事件。包括金融挤兑、冲击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党政机构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重要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等群众性事件;杀人、爆炸、纵火、投毒、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和走私、骗汇、偷渡,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传输等严重犯罪案件。
5、民族与宗教事件。包括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各类游行示威、群体冲突和人员伤亡事件。
6、涉外事件。包括涉及外国驻鄂领馆、驻鄂机构和在鄂人员,港澳台同胞的重要事件或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予主动发布;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有选择地发布。
三、关于新闻发布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方面在迅速查明情况,掌握事态发展动向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确定发布新闻的部门、内容和程序。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对重大突发事件,要由指派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发布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确定发布内容和口径,并与事件发生地政府认真核实,必要时派人赴现场核查,确保信息准确。省直主要新闻单位可以委派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报道稿件由新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送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审定,对是否报道和如何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