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内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4]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1、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重视并认真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配合、促进党和政府对突发事件的正确处置,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2、省内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由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配合宣传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中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对省内发生的可能产生全国性、国际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向中央宣传部和国务院新闻办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3、建立并认真执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务必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归口管理分工如下:公共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负责;金融挤兑、欺诈等重大金融事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负责;水旱灾害由省水利厅、农业厅负责;崩山滑坡等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重大动植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负责;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省环保局负责;重大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民航管理局、武汉铁路分局负责;地震灾害由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由省气象局负责;民族、宗教及涉外事件分别由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外侨办负责;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灾害的突发事件,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承担新闻发布工作的相关责任。
  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政府和省政府所属各主管部门、各市、州、县政府要按照《省委宣传部关于全省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鄂办发(2003)45号)的精神,确定本部门、本地区的新闻发言人。名单报省委宣传部和省国家保密局备案,并由省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参加全国或省内培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