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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2004年4月底,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千方百计保证普查质量和普查进度。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也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各项经济普查相关内容的协调、指导和实施工作。
  此次经济普查是我国现代和平建设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区县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充分发挥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单位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认真落实普查经费
  按国务院的要求,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此,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将普查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普查工作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相对困难的区县,要通过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等办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普查所必须的资金需要,确保普查工作正常运行。
  五、周密部署,序时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普查机构、经费、人员及普查措施和责任,科学制定普查方案;要精心选调普查工作人员,并从上到下做好业务培训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工作质量;要按照普查方案要求,认真搞好普查试点工作,以试点经验指导整个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提高普查机构和人员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按照我市总体实施方案,抓紧各阶段工作任务,序时推进。
  同时,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依法进行普查。凡在南京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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