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用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
《条例》全面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市燃气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落实全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
2.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的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工作,负责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市(以下称三区五市)管道燃气(包括气源厂站、天然气汽车加气母站、城镇燃气干管和瓶组气化供气项目,下同)、总储存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项目的建设、经营(含自供)的行政许可工作。
3.负责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资质许可,对市内四区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市内四区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5.指导三区五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进行管理。
(三)三区五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