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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中药饮片销售(零售除外)给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非法医疗机构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不符合《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的中药饮片,一律不准销售。对2004年7月1、后,仍不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 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3条、《药品管理法》8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亳州市药品监管局要继续加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市场监控力度,强化治本措施,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药品药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成果。
  (一)进一步完善亳州市中药材交易大厅和固定门店的质量管理责任体系,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防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等问题出现反弹。
  (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地下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以及利用联运、托运站等物流场所变相销售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对华亳药业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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