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
药品管理法》第
34条的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
80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中药饮片销售(零售除外)给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非法医疗机构的,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
79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不符合《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的中药饮片,一律不准销售。对2004年7月1、后,仍不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 的行为,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73条、《
药品管理法》8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亳州市药品监管局要继续加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市场监控力度,强化治本措施,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药品药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成果。
(一)进一步完善亳州市中药材交易大厅和固定门店的质量管理责任体系,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防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等问题出现反弹。
(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地下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以及利用联运、托运站等物流场所变相销售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对华亳药业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