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
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2004]18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局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对辖区内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一)加大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抽验力度。对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案件,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查源追踪,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决不能以罚代刑。
(二)规范中药饮片生产行为。中药饮片必须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饮片生产许可资格的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中药饮片。未经批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委托生产,不得为非法产品提供本企业生产证明。
生产中药饮片,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严禁选用与药品性质不相适应和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包装材料。每件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三)规范中药饮片购销行为。中药饮片只能销售(零售除外)给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合法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在发运过程中必须要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调出单位、调出、产,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二、各市、县局应立即将本通知(包括附件)传达、宣传到辖区内所有涉药单位,并按通知各项要求,结合GMP、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于6月1、拆开展中药饮片生产及购销行为专项检查。
(一)对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
7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擅自委托加工中药饮片以及为非法产品提供本企业生产证明(包括提供票据、包装、标签等)的行为,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64条、《
药品管理法》第
7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