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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
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4]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2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通过安排就业、实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扶持自谋职业等,妥善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对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本区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单位人员的需求情况,以及有接收能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各用人单位的安置计划,6月30日前报各区市政府批准。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理论考试与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成绩相结合,择优录取、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市内四区7月30日前,其他区市9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依照“双考”成绩公开选择就业岗位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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