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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将省直在哈企业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统筹外部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将省直
在哈企业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统筹外部分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4]46号)


中省直在哈企业:
  根据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离休干部在参加“两费”统筹过程中遇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老干发[2003]13号)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将《关于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发放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的通知》(哈政发[1999]18号)文件中规定的在哈参保的中省直企业所承担的1/3部分的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原由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仍从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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