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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规范管理宗教活动用火和僧、尼、道士等人员在古建筑内的生活用火行为;
  (五)增加和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六)督促和指导古建筑管理单位对文物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古建筑对外开放单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对消防水源缺乏、消防车辆难以到达的文物古建筑单位,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创造性地开展消防工作,提高其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与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5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广泛动员,迅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与行业管理优势,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二)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阶段(4月6日至6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组织进行检查,进一步查找火灾隐患,并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古建筑单位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各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将开展专项治理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组。专项治理领导组将对各地的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成立相应的治理领导组,严格按照消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对占用古建筑的教室、仓库等清理力度,协调解决好清理中的相关问题,彻底消除由于占用古建筑带来的火灾隐患。
  (二)各县(市、区)文物、宗教、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做好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要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证万无一失。涉及经费不足等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专项治理的效果。
  (三)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本地文物、宗教、旅游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不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等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督促和指导古建筑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日常消防管理,保证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和设备,开展灭火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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