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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
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3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文物局关于《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精神,深刻汲取我省临汾尧庙和宁武小石门仙人洞的火灾教训,切实消除我市古建筑、特别是木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我市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保护、利用好文物古建筑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古建筑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璞(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道义(市旅游局副局长)
  索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赵树忠(市文物局副局长)
  张万银(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办公室主任:张万银(兼)
  三、治理范围及重点
  治理范围: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治理重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以及具有标本性质的古建筑。
  四、治理内容
  (一)古建筑内设置的仓库、教室、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性场所;
  (二)古建筑周围的周边环境。拆除在古建筑之间私搭乱建的棚房;清除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物;督促古建筑周边居民建立联防协议,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措施;
  (三)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拉的电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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