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前,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地址、评估结果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补偿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等。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评估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或采取抽签方式委托其它拆迁补偿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复估。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复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或复估结果认可的,按复核或复估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拆迁补偿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的鉴定。
受理拆迁补偿评估技术鉴定时,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补偿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复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评估机构、复估机构应当配合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复核、复估结果作出后5日内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作为拆迁补偿和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复估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