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大连港区浮筏养殖的通告
(大委办传[2004]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的需要,保证海上交通安全和沿海各项工程建设,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严格控制和清理大连港区(包括大窑湾、小窑湾)浮筏养殖,特此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对大连港区内浮筏养殖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证、养殖证和捕捞船只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对已取得证件的,到期后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收回,不再换发新证,原有持证者必须停止在港区内的养殖、捕捞活动;对持证从事浮筏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检查,不准超越批准的养殖面积和养殖范围,不得新增养殖台筏;对非法养殖的一律清除。
为切实贯彻落实本通告精神,对大连港区内浮筏养殖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由各养殖业户所在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会同市海洋渔业局、公安局、港口管理局和大连海事局,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港区内浮筏养殖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