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 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批。
  第四条 市计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批复是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被批准的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
  第六条 市计委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审查会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其中,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工作由市计委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结果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确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