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或二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两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计划、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管、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分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