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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职人员按实际职务(职级)兑现地方岗位补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 月起按照新任职务计发地方岗位补贴;应该退休的,从批准退休领取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人员的地方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照就高的原则兑现地方 岗位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其转业到地方单位所执行工资标准对应的职级计发地方岗位补贴 。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动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和退伍军人,从起薪之月起执行。
  (五)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从下年度一月起按其原执行地方岗位补贴标准的60 %发放;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或未参加考核及因受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 从下年度一月起停发地方岗位补贴,待其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后再予以发放。
  (六)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待遇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按全额标准发放 ;产假期满,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子女满一周岁的,哺乳假期间按全额标准的80%发放。
  (七)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或当月事假超过七天及其以上的人员,停发当月的地方岗位补贴 ,如已发放的,要顺延扣回。
  (八)停职审查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地方岗位补贴,待结案后视其结案情况再行确定 。
  (九)对缓刑、拘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员,地方岗位补贴停发。
  (十)资产经营公司中按机关工资标准执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执行。
  (十一)机关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参照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执行。
  (十二)根据苏人四(1994)1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明确享受市(厅)级和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地方生活补贴分别按照副市(厅)级、副县(处)级标准执行;享受市(厅)级乘车、医疗待遇的,地方生活补贴按正处级标准执行;其他离休干部地方生活补贴按照 正科级标准执行。
  (十三)离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不计入当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
  (十四)退休工人中,1995年底首次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前在技术岗位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技术工人,在1993年工改时工作年限在31年及其以上的,按高级工标准兑现;工作年限在21年至30年的,按中级工标准兑现;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下的,按初级工标准兑现。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后退休的,按取得的实际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兑现,对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初级工标准兑现。其他人员按普工标准兑现。
  五、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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