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方
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委办[2004]26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 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稳定增资机制,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市实施地 方岗位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级党政群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2004年1月1 日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和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到达退休年龄暂未办理退 休手续的人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视单位经济情况,可在不超过市定标准和范围 的基础上,制定发放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发放办法和标准
实施地方岗位补贴按照人均每月220元的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月发放地方岗位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离休人员按月发放地方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其离休时的职务或离休后享受的职级(待遇)比照在职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按月发放地方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四)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执行170元/月标准,按国 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执行55元/月标准。
三、执行时间和经费渠道
(一)在职人员发放的地方岗位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均从2004年1月起 执行。
(二)在职人员发放的地方岗位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 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