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
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实施
《交通法》的执法主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交通民警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在单位内部组织开展学习
《交通法》活动,掀起学习和宣传
《交通法》的热潮,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大型客货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内部司乘人员的安全行车教育,驾驶车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违章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大、中、小学校开展好
《交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要根据
《交通法》贯彻实施的需要,适时加强对新法内容和实施进程相关情况的新闻报道。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营造贯彻实施
《交通法》的强大舆论氛围
切实做好
《交通法》的社会宣传工作,让广大交通参与者了解这部新法,主动学习掌握和适应新法,自觉规范交通行为,对新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要营造宣传
《交通法》的强大舆论氛围,就必须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力量。
新闻宣传部门,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社会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对
《交通法》实施前和实施进程中的社会宣传工作。要根据贯彻实施
《交通法》的需要,适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计划。要改革传统的宣传方式,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请专家评论、播发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要通过开辟《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专栏,及时对
《交通法》实施过程中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弘扬先进,正确引导,对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对因交通违章而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由专家和社会群众共同分析原因,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公开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