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交通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认真做好
《交通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保证这部新法的贯彻实施,对依法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
《交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宣传贯彻
《交通法》的法定责任
《交通法》第
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适应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
《交通法》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新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新法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牵头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形成宣传贯彻新法的强大合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新法贯彻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新法的宣传贯彻纳入普法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素质和依法管理交通打好基础。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做好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