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综合科(处)负责将开具证明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录入计算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征免税证明台帐》(附件3,以下简称《台帐》)。
第二十二条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缴(扣缴)税税票和办理免税文书等税务凭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凭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售付汇征免税证明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1月10日前各主管地税机关将上年度《台帐》报市局,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税务凭证开具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税务凭证,税务凭证的保管办法参照有关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部门配合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主动与外汇管理局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及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收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72号)的规定,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定期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者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信息资料传递给市局,由市局统一下发给各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主动与国税机关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国地税加强协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信息比对;对购付汇单位有偷税嫌疑的,由市地税局与市国局联合选案派检查组共同进户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主动与外经贸局保持经常联系,根据与外经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密切部门联系,共同搞好地方税源控管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10号)等文件的要求,外经贸有关部门每年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商标转让、商誉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机器设备转让等信息资料传递给市局,由市局统一下发给各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与海关等部门加强联系,了解海关受理报关的设备进口合同等情况,多方位及时了解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