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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不需开具税务凭证的项目

  第十条 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第十一条 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
  第十二条 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第十三条 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第五章 开具税务凭证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综合科(处)统一向市局领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十七条 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申请开具证明时,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票复印件、支付单位(个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各承办管理科(处、所)有关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资料,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征免税证明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科(处、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将《审批表》和所附材料报综合科(处)申请开具证明。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综合科(处)由专人对所提供的资料及《申请表》的填报情况进行复审、确认,经综合科(处)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批准,并退还申请人有关合同、协议原件。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人的开具证明申请,资料齐全、原因清楚、事项明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规定开具证明;对于在开具证明中的发生征免税或征税适用税目界定不清等问题,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答复税收业务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请示市局或上级有关部门答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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