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纠风办关于做好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做好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三日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
做好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统一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要求,现就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均无权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标准和自费比例,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行[2004]15号文件要求,对照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范围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范围,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整顿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在省财政厅设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布置、检查和汇总工作。
三、整顿统一着装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摸底阶段(2004年4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安排,并将整顿方案、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按规定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及其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