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4]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四日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下同)直接补贴政策。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直接补贴办法
(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2004年,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方式。按照《
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办法。省对市、市对县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1997年至2001年五年间年均粮食总产量及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