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切实搞好生活垃圾处理,改善市民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10号)。文件公开见报后,全市大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规定,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甚至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收费人员拒之门外,严重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正常征收工作。为全面实现我市三年内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我市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饮食商服业,均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职工,可予以免征。
  二、征收标准
  (一)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征收。
  (三)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0元征收,职工人数超过8000人的,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四)饮食业按营业面积征收,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1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2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五)商服业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2.50元;11至20平方米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1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