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二)创建阶段(2004年4月-2006年6月)
  1、节水立法。按照依法管理城市水资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对现有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等法规和规章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将《厦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上升为地方法规,加强法制建设,把节约用水纳入法制管理,使我市的城市节水工作尽快走上“依法治水、依法节水”的管理轨道。
  2、编制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在调查的基础上,立足于建设海湾型城市,根据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研究制定城市节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建立符合城市节水要求、科学合理的城市用水指标体系。计划2004年完成"规划评审稿编制"工作。
  3、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有限的城市水资源。重点放在五个方面:
  (1)立足于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对水源地(含备用水源)、水资源储量及其分布、变化及水环境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全面掌握城市水资源动态,直接为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2)科学合理地开发和调蓄水资源,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在岛内外以及不同产业之间的配置,使之满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3)加强对城市污水的处理能力,在致力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后的回用率;(4)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5)积极开展海水综合利用方面的开发研究,逐步提高对海水的利用率。
  4、建立水价综合调控体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水价综合调控体系,进一步理顺在引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资管理体系,有效地提高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
  5、加强节水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节水器具。应重点做好替代水深度利用、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节水工艺改造、优质高效的节水器具、节水监控信息网等方面的科技攻关,进一步提高城市节水工作的科技含量。同时,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在各行各业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节水器具,坚决淘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过时器具。
  6、加强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监测与维护,加大对城市节水设施的投入。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日常巡视、监测和维护工作,尽可能减少因地面沉降、施工盗挖、管网老化等造成的管道事故,杜绝日常"跑、冒、滴、漏"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流失。另一方面,要通过节水立法,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均应采用节水型工艺和设备,其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选型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