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
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厦府办[2004]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力争早日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目标,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173号)和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的要求,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立足建设海湾型城市的目标,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完善用水节水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使有限的水资源能持续有效地为我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更有力保障。
2、目标:至2005年底,力争本岛(含鼓浪屿)全面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岛外的城市建成区基本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至2006年底,争取我市的城市规划区全面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结合我市实施长距离引水的资源性缺水沿海城市特点,创建过程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原则;
(2)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的原则;
(3)科学节约用水的原则;
(4)以经济手段为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教育手段的原则;
(5)积极倡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与实施步骤
(一)调查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4月,已完成)
依据《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以下简称
《导则》),对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详细摸底,初步得出厦门市目前考核指标总分为:54分。详见“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厦门市现状一览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