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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的通告(厦府[2004]7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4]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9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上头亭村委会集体土地43167平方米,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566103平方米,灌口村委会集体土地1579平方米,三社村委会集体土地20785平方米,铁山村委会集体土地21481平方米;拨用灌口果林场国有土地3805平方米,合计征(拨)用土地6569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拨)地面积(M2)  被征(拨)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灌口镇人民政府   灌南工业六期用地  工业用地  43167        上头亭村     厦门集灌
                                566103        黄庄村     开发有限公司
                                1579         灌口村
                                20785         三社村
                                21481         铁山村
                                3805         灌口果林场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果林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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